射线束技术与材料改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是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与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加强高等学校在我国基础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访问学者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国内外访问学者的具体情况,本重点实验室制定如下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一、对访问学者的要求
1.按照教育部规定,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 个月,境内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2.考虑到重点实验室是以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求每个访问学者基 金项目至少发表2篇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在满足本项要求的前提下,境内外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可以适当灵活掌握。
3.访问学者及联系人每半年需向实验室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结题时要 填写“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二、设立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
1.为了保证访问学者制度顺利执行,并调动实验室内成员争取推荐高水平 访问学者的积极性,设立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访问学者联系人必须是本实验室在岗教职工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2.访问学者联系人负责境内外高水平访问学者的推荐、和访问学者共同负 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和执行、专项经费的管理、研究成果的总结。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负责为访问学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是访问学者项目组的当然成员,对访问学者基金项目的实施负全责。如果访问学者因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到实验室实施申请项目,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访问学者基金可以由联系人转别的访问学者执行,亦可由联系人本人执行。
3.考虑到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的时间有限,访问学者基金由联系人负责管理 ,但重大支出要和访问学者协商一致后再执行,若有分歧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协调。
三、访问学者基金的管理
1.学校提取基金总经费的3%用于校管理费。
2.实验室提留基金总额的20%作为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改善实验室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奖励,放入“重点实验室奖励发展基金”,由主管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统一使用;2%作为实验室管理费,放入“中心发展基金”;15%作为科研津贴,其中4%作为实验室管理服务人员津贴,放入“中心奖励基金”,11%用于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联系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津贴,在项目执行期间按月发放,由联系人领取后和访问学者协商一致后发放。
3.访问学者基金的60%用作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业务费,包括科研经费、往返旅费、学术交流费用、成果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工资及住宿费等。购买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建实验室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项目实施所在研究室登记和管理。往返旅费、学术交流费用、成果评审、版面和住宿费按中心的财务规定报销,境内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可凭原单位停发工资的证明,由实验室按照相应级别和北师大的工资结构按月从业务费中发工资,工资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4.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按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a. 若该基金项目的后继研究继续进行,仍由联系人负责在后继研究中继续使用。
b. 按中心的结题办法处理,中心提留的部分放“重点实验室奖励发展基金”。
可由联系人和访问学者协商选择a或b中的任一种。
四、科研成果的单位署名和申报方式
访问学者在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下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报告、专利 、获奖等)应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访问学者所在的原单位为第二署名单位。
五、成果奖励
1.访问学者作为第一作者并按本管理办法四署名的论文按“射线束技术与材料改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论文奖励办法”执行。
2.访问学者获奖、获专利授权的奖励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市辐射中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