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一、严格实施实验药品申购准入制度。凡涉及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等实验药品或设备(以下简称“实验药品”),购买实验药品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由科技处、保卫处办理申购审核手续,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二、购买入库的实验药品须建立台帐制度。购买实验药品后必须先由学院负责药品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报账和入库使用,各实验室须如实登记化学药品的购置及处置情况。
三、新购置的实验药品由各实验室负责保管。各实验室可委托安全员或其他可靠的、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保管和处置化学药品。废实验药品的处置须遵守核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四、实验药品的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电炉通电)时,必须有人看守。
五、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溶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六、化学药品应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并涂蜡保护,短时间内装药的容器可不涂蜡。
七、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
1、危险药品必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防范。并安装监控,定期查看记录。
2、互相发生化学作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
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
4、对剧毒、强腐蚀、易爆易燃药根据使用情况和库存量制定具体领用办法,并要定期清点。
5、危险药品仓库(或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
6、用不上的危险药品,应及时调出,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主动争取学校有关部门对危险药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8、剧毒药品,用后剩余部分应随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
核科学与技术学院暨北京市辐射中心
2014年9月